16.1 一般规定


16.1.1 绿化和景观设计应符合交通安全、环境保护、城市美化等要求,量力而行,并应与沿线城市风貌协调一致。
16.1.2 绿化和景观设施不得进入道路建筑限界,不得进入交叉口视距三角形,不得干扰标志标线、遮挡信号灯以及道路照明,不得有碍于交通安全和畅通。
16.1.3 绿化和景观设计应处理好与道路照明、交通设施、地上杆线、地下管线的关系。
16.1.4 道路设计时,宜保留有价值的原有树木,对古树名木应予以保护。
条文说明
16.1.1 道路绿化景观工程实质是道路装修,随着城市经济发展逐步提升品质,应在国家基本建设方针政策指导下进行设计,不宜过度超前。
16.1.2 城市道路用地紧张,往往交叉口的设计不注意视距三角形的验算,植物和建筑一样不得进入视距三角形。分隔带与路侧带上的行道树的枝叶不得侵入道路限界。弯道内侧及交叉口三角形范围内,不得种植高于最外侧机动车车道中线处路面标高1m的树木,弯道外侧应加密种植以诱导视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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